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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合格的养老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时间:2020-03-11    阅读

    沛县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一名企业家,我已经兢兢业业地工作30年了。在这30年内,因为工作原因,我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不久前,他们因病去世了,我后悔不已。为了给天下父母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为了给所有无法得到照顾的老年人提供一个温暖的家,我决定开办一家养老院。请问,一家合格的养老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沛县律师解答

针对您关心的问题,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见,您首先需要具备该条  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条件。其次,您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及行政许可手续,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也就是说,在具体操作时,您需要根据您所设立的养老机构的性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您打算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您需要先申请行政许可,后办理登记;如果您打算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您就可以直接办理登记,然后再申请行政许可。但是不管是开办何种性质的养老机构,您都需要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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