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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可以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我的老父亲今年已经60岁了,他的脾气比较差,身体状况也不太好。因为他脾气不好,他和我们相处地不是很愉快。不久前,他卧病不起,我和其他兄弟姐妹们商量决定轮流照看老父亲,但却遭到父亲的反对。父亲称,他在不久前就把他的好朋友胡某确定为他的监护人了。我们不同意父亲的做法,请问,我父亲自行确定监护人的做法合法吗?

    沛县律师解答

您父亲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所谓监护人制度,就是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设置了监护人制度,由监护人负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以及财产权益,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或者是突发事件的发生,很可能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可见,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有权从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中协商确定其监护人。当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就需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结合您的情况,您父亲在卧病不起之前已经事先确定了监护人,他选择了他的好朋友胡某作为他的监护人。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知,您父亲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您及兄弟姐妹的反对是无效的,胡某有权行使其监护人的权利,履行其监护人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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