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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时间:2014-02-12  【转载】       阅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吕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录音原件与书面整理文字不符,篡改原意。

1、根据原告整理的录音文字材料,从形式上来看,没有标注录制日期和时间,也未标注是谁与谁之间的通话,只是标注“男和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该录音文字材料从内容上来看,与录音原件完全不符,恶意篡改了录音原件的本来意思,只是从有利于原告的角度来整理的,擅自增加了很多录音原件中没有的内容,删除了对被告有利的内容。

3、即使该录音原件是真实的,也应该以录音原件表达的内容为准,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书面文字材料是完全不真实的。

二、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对短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该短信存有较多疑点,首先,原告提供的是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其次,短信上只有一个手机号码,不能证明是谁与谁发的短信。再次,原告和被告关系特殊,按照常理,手机号码应该存放在通讯录里,短信应当直接显示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名字,而该短信直接显示的手机号码,表明原告早有预谋要诱导和陷害被告,故意暴露手机号码,非法收集证据。

三、原告提供的短信和录音不能证实被告欠原告125000元。

原告在短信和录音中多次诱导被告,让被告承认欠125000元的事实,在录音中,原告的原话是“你都搞不清现在我给你算多少钱了?”被告原话是“你不说十二万五吗?你都说了多少遍了”,表明该欠款数额只是原告单方面计算得来的,被告并未认可该笔欠款。

事实上,在录音的前一天,原告就多次联系被告,以给被告打一万元钱为条件,让被告承认欠原告125000元。被告没有答应,也提高了警惕,原告就擅自录音来诱导被告,被告在录音中也并未认可该欠款。

四、原告未提供借条,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民间借贷的惯例,借款都要出具借条,原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借条或银行转账凭证,仅凭被告并未认可的短信和录音,尚存在很多疑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诱导被告的嫌疑,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情的依据。

五、原告多次提到“高息”,原告主张的125000元欠款,未提供明确的本金和利息清单,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原告既然主张被告欠款125000元,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借款的本金数额、利率及利息的计算方式,该125000元是如何计算得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关于利率的约定,即使有借贷关系,也只能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七、原告和被告曾是恋人关系,双方一起生活期间,原告都是花被告的钱,这些被告从未计较,后来因为家庭矛盾等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蓄意报复和陷害被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亦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沛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

                                             段文超律师

 2013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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