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 沛县合同律师 2019-07-30

李某是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今年14周岁。李某到商场买了一款最新的便携式游戏机,花了1500元。李某的父母在得知了事情经过后立即带着李某来到了商场,要求退货。李某的父母认为小孩子不懂事瞎胡闹不能算数,要求商场将游戏机退掉,并全额返还1500元钱。而商场却不同意,他们认为,买游戏机是李某自愿的,不存在强买强卖或者欺骗的情况,因此该游戏机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游戏机的质量有问题,他们可以在一个月的保质期内来商场,坚决不同意退货。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了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从表面上看,李某购买游戏机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问题,游戏机的质量也不存在问题,因此不存在退货的理由。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李某是一个特殊的“消费者”。李某是14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购买游戏机这个行为与他的年龄不相适应,并没有理性消费的能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如果与其智力、年龄等不相适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由于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李某的父母不同意购买游戏机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商场应该退还该1500元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急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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