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 沛县知名律师 2019-08-27

李某于1987年到甲国有保险公司处工作,由于李某机灵肯干,单位便开始将其作为后备业务骨干加以培养,单位曾多次派其外出学习和培训数年后,李某成为单位的业务科长22003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特别约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在公司承保、理赔、资金运用产品开发财会等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劳动合同应当提前90日通知单位。”20049月,甲公司作为甲方和乙方李某签订了保密协议,该协议的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一)乙方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经营业务类似的其他公司,从事类似的工作内容或担任职务;(二)甲方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按乙方上一年度当年实际税前薪酬的50%确定。”违约责任中约定,如果乙方不履行上述竞业限制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上一年度当年实际税前薪酬的50%确定。如该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已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应当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200410月,双方签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或本劳动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6年春节前夕,李某以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加点,身心承受了巨大压力和伤害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甲公司未同意。20063月,甲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李某承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单位58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支付甲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25000元。

20063月底,李某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任该公司在甲公司所在地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经理。甲公司知悉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李某支付保密协议违约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支付甲公司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违约金86554元李芙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甲公司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违约金86554元。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禁止本单位的某些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到另一单位从事与本单位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务。克业禁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指义务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竞业禁止的义务。法定竞业禁止主要对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行为进行规范,因为这些人都是公司的高层领导者,法律对其竞业行为直接作出了禁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约定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特定从业人员对竞业禁止行为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法律不进行强行性规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20081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择业权利和生存权,如果员工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会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因此,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同时,企业应向员工支付合理的补偿金,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在运用竞业禁止条款进行自我保护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用人单位只应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

3)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要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企业所在的不同区域技术更新的不同时间而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4)竞业禁止协议中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数额要协商一致。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人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禁止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

5)企业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该协议自动终止,员工不再受其约束。但是依据“先履行抗围的大小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竟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已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竟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竟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竟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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