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全日制用工为幌子能否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作者: 沛县劳动合同律师 2019-08-27

吴女士于20107月经人介绍到一家公司做保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告诉吴女士,其属于非全日制的临时工,每天工作八小时,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上保险,工资按月发放;在公司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主管人员的指挥,认真完成工作。同时,该人力资源部与吴女士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并向吴女士解释说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

吴女士上班三个月后,因腰椎间盘突出请病假三天。病愈后,吴女士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她与公司的劳务关系已经解除了,吴女士觉得自己平时工作勤勤恳恳的,怎么请了三天病假公司就把自己开除了呢?她找到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协商,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吴女士说,你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公司是劳务关系,公司可以随时和你解除劳动关系,也不需要向你支付任何补偿金。吴女士被辞退后于201011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月工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和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来看,吴女士是全日制用工,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恶意规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和吴女士的劳动合同,既没和劳动者协商,也没履行提前三十天的书面通知义务,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在和公司的地位对比中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要多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侵害自己的行为发生时,要及时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等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小心谨慎,注意防范用人单位以隐蔽手段,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恶意规避法定义务,例如把全日制用工称为非全日制用工。

同时,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此条款无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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