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裁判文书 >> 刑事判例 >>陈修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详细内容

陈修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46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修水,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1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修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先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修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陈修水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沛县沛龙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杨屯镇大山湾路口处时,与苑某真驾驶的苏C×××××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查获,并带至沛县国泰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陈修水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4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陈修水与被害人宛爱真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修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沛公交认字【2017】第895号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协议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徐公物鉴(交物)字【2017】2213号物证鉴定意见,证人王某、赵某的证言,被害人苑某真的陈述,被告人陈修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陈修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修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修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修水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修水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修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康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段梅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7-9636-9160
- 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网站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