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裁判文书 >> 刑事判例 >>丁国轩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详细内容

丁国轩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8-10-08   作者:沛县律师 段文超  【原创】       阅读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45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国轩,男,1991年2月1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原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沛县分公司职工,住沛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以犯贪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国轩犯贪污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存刚、代理检察员王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国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丁国轩系沛县鑫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派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苏省沛县分公司劳务人员,并接受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苏省沛县分公司的安排至沛县香城路邮政所从事邮政营业工作。2017年8月15日至8月19日期间,被告人丁国轩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江苏省沛县分公司沛县香城路邮政所替班期间,利用其负责收缴管理电费、营业款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其收缴的电费、营业款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25072元,用于赌博活动。案发后,被告人丁国轩潜逃到外地。2018年2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国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丁国轩的户籍证明及照片,劳务派遣协议及人员名单,沛县邮政局7、8月份劳务工工资代发清单,邮政从业人员岗位调动通知、邮政营业员岗位职责,沛邮(201217号沛县邮政局文件及营业款上缴要求,香城路支局加盟平台充值明细及客户明细,中国邮政沛县分公司账户明细查询结果单,中国邮政沛县分公司记账凭证及报表,沛县供电公司加盟网点营业报表,丁国轩中国银行卡、微信交易记录明细,在逃人员登记表,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踪念奎、曹某的证言,被告人丁国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丁国轩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国轩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国轩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国轩犯贪污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丁国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国轩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国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二十二万五千零七十二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章新古
审 判 员  王 康
人民陪审员  张红丹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邹 扬
段梅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7-9636-9160
- 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网站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