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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荣与王阳、蒲玉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8-10-18  【转载】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民初2635号
原告:李秀荣,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王阳,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蒲玉麒,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李秀荣与被告王阳、蒲玉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阳、蒲玉麒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秀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400元,合计1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日,被告因给孩子看病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2分,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偿还。
被告王阳、蒲玉麒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李秀荣保证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对原告李秀荣提供的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李秀荣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日,被告王阳、蒲玉麒向原告李秀荣借款10000元;同日向原告李秀荣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李秀荣人民币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王阳蒲玉麒”;被告王阳、蒲玉麒出具借条后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王阳、蒲玉麒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的权利。
庭审中,原告李秀荣保证所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根据原告李秀荣提供的证据,被告王阳、蒲玉麒与原告李秀荣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王阳、蒲玉麒应按照约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偿款义务。本案中,原告李秀荣持有借条,被告王阳、蒲玉麒应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借款。对原告李秀荣要求被告王阳、蒲玉麒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李秀荣要求被告王阳、蒲玉麒支付借款利息的问题。庭审中原告李秀荣提供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亦未提供约定利息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李秀荣主张借款利息24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阳、蒲玉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秀荣借款本金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秀荣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阳、蒲玉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丽丽
审 判 员  张 斌
人民陪审员  罗 慧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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