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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玉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8-12-03 作者:沛县律师 段文超 【转载】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44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玉英,女,1930年6月6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玉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鹿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玉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秋一天,被告人尚玉英明知是罂粟的情况下,在沛县李大振家院东墙外侧种植罂粟,2018年3月29日被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尚玉英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848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玉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清点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植物材料鉴定意见,禁毒宣传照片,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证人孟某、韩某、时某的证言,被告人尚玉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尚玉英年满七十五周岁,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玉英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玉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玉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尚玉英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玉英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新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