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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夫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刑初44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夫荣,女,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8)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夫荣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夫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夫荣明知是罂粟的情况下,仍在沛县河口镇李集村村南其家菜地里种植,2018年1月3日被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告人徐夫荣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958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夫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清点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植物材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证人王某、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徐夫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徐夫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夫荣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夫荣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夫荣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同时,沛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对被告人徐夫荣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监管。结合本案量刑情节,被告人徐夫荣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徐夫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夫荣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新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慧
书记员  邹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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