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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民初269号
原告:刘德智,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清,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河市雅苑住宅小区B栋000112室。
负责人:王洪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路,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德智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清,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德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2580元(181元*180天)、护理费10000元(100元*100天)、交通费1000元、救护车费900元,合计544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17年4月16日,刘德智驾驶皖F×××××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沿沛县S32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7KM处,与前方由刘晓明驾驶临时停车的黑D×××××重型半挂牵引车(黑D×××××重型厢式半挂车)相撞,致刘德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德智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晓明负事故次要责任。二、事故发生后,原告刘德智被送至徐州仁慈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5月1日出院,原告实际住院15天。出院诊断为:1、开放性手多发损伤(右手、背部);2、腕和手水平多发性血管损伤(右手、背部);3、腕和手多发神经损伤(右手、背部);4、腕和手水平多发性伸肌和肌腱损伤(右手、背部);5、手软组织异物残留(右)。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再次入住徐州仁慈医院,于2017年6月16日出院,实际住院31天。出院诊断为:1、特质手术后状态(右手外伤术后);2、右手背疤痕粘连。原告共支出医疗费40383元,支出救护车费900元。三、刘晓明驾驶的黑D×××××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四、刘德智持有有效的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应提供工资减少的证据,原告要求的误工期、护理期期限过长。
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刘德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刘德智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的认定。
原告实际住院46天,支出医疗费40383元。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伤情,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200元(含急救费900元)、误工期限为150天、护理期限为60天。原告主张误工费按181元/天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7150元(181元/天*150天)、护理费4800元(80元*60天),交通费120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43150元。
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刘德智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晓明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定责适当,应当作为划分本案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刘晓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即4315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德智各项损失合计43150元;
二、驳回原告刘德智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刘德智负担34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负担1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恋恋
人民陪审员  XX恩
人民陪审员  渠慎启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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