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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户二百三十八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案情简介】

2012124,沛县×村村民听到东山方向传来轰隆隆的机器轰鸣声,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就接二连三地赶到发声地一探究竟。到了山头上才知道是本村村民郁某、胡某雇了几台挖掘机在山头上开挖荒山。村民们想,东山不是大家的承包地吗,怎么郁某、胡某就随意开挖呢?村民周某等人立即上前阻止,但郁某、胡某不听劝告,继续作业,没有办法,村民只好报警。等警察来了之后,郁、胡两人拿出一份合同书,合同显示:东山被郁某、胡某承包,承包期二十年。

原本宁静的小山村,被几台挖掘机的轰鸣声打破了平静,村民这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不能白白让别人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村民自发地组织起来,一场维权大战就此拉开了序幕。

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村民们第一时间找到村书记、村主任,要求给个说法。现任村书记和村主任都表示:这份合同不是自己在任时签订的,具体情况自己也不太清楚,但是,郁某、胡某已经有承包合同了,最好按照合同履行。

村民不服,认为郁某、胡某有承包合同,自己也有林权证,自己的林权证在先,郁某、胡某的承包合同在后,在先的肯定比后面的有用。郁某、胡某能挖山头,自己也就能开垦山头种粮食。随后,村民季某到东山上开垦土地15亩;村民魏某也用挖掘机开挖了10亩左右的土地用于自己耕种。东山的土地就这样被随意抢夺起来。一看村民哄抢土地郁某、胡某不干了,竭力阻止村民上山开挖。一边是群情激奋的村民,一边是底气十足的承包人。双方就这样毫不相让地对峙着,每个人手上都拿着工具,随时都可能出现械斗。得知情况后,为防止事态扩展,沛县政府及时介入,公安、司法部门紧急出动,劝解村民冷静对待,诺政府将负责协调解决在镇政府的劝解下,村民来到镇矛盾调解中心接受调解。考虑到快要春耕春种,不能耽误农事,201221,沛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请要求,查看有关证据材料,听取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关于东山头荒山承包情况的说明。最后出具了一份调解协议函,内容为郁某、胡某承包的荒山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魏某、季某擅自开山种植没有合法的手续,应予停止;郁某、胡某对魏某、季某的青苗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一看调解出这样的结果,感到十分气愤。他们迅速组织起来,留下少量人员看住山头,防止郁某、胡某再次开挖,其余的人员分成两拨,一拨人马到县政府,一拨人马到信访局,要求领导处理。几个年轻人还在淮水安澜阳光纪检网上发帖,扩大影响,寻求关注;还有人打电话到江苏人民广播电台,请求媒体过问。村民纷纷表示,此事若解决不了,他们会继续向上一级部门反映。

自己的林地被再次承包,村民们怎么也不相信。自己手中有林权证,也没有同意转包,是谁有这么大的胆子敢违背法律法规做事呢?2012214,带着疑问,村民来到沛县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得知村民正当的荒山承包权益受到侵害,齐春林站长决心为村民讨回公道,维护公平正义。

接手案件后,齐站长第一时间对荒山承包合同的效力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中发现,东山头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东山头上有农户耕种多年的土地和农户栽植的意杨树,意杨树木现已长到6厘米粗,山头上还有100多亩集体野生林。村民们一直陆陆续续经营这片山地,只是因山头不便治理,一直没有形成规模。

正当村民为自己的正当权益遭遇侵害而沮丧,四处求人帮忙解决时,201235,郁某、胡某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魏某、季某停止侵权。沛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326开庭审理此案。郁某和胡某依据承包合同、相关人员的证词,以及村、镇两级调解组织的调解书,指出魏某、季某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应当立即纠正,同时请求法院依法给予裁决。

魏某、季某在法庭上辩称,本人并没有侵占郁某、胡某承包的荒山,只是在管理与使用自己的林地;郁某、胡某与×村村委会签订的“荒山开发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求法院驳回郁、胡的请求。

郁某、胡某有村委会与自己签订的承包合同,而魏某、季某有1982年,。

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双方都有证明,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焦点就落到了林权证和承包合同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上。那么谁的手续合法?谁的合同有效呢?

针对焦点问题,郁某、胡某当庭提供了几份重要证据村村委会会议记录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原村书记、原村主任的证言。证明2010年沛县×村村委会曾召开群众会议,讨论×村东荒山对外发包,在得到群众同意后,村委会张贴公告,将山头发包给郁某、胡某,承包期限为二十年,每年承包费8000元。

法院在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1982年左右,沛县×村村委会(原沛县洪山人民公社×大队)在当时绿化荒山精神的要求下,将东荒山划分给各农户负责绿化与管理使用,但该山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与管理。2010年,×村村委会召开群众大会并经过民主议定,决定将原划分给农户管理的荒山全部回收后对外公开招标,以增加集体收入。91,村委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东山头发包给郁某、胡某承包经营,双方签订了“荒山开发承包合同”,并经法律服务所见证,因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虽然1982年前后魏某、季某均分得了部分荒山但因两人一直未能有效管理与使用,2010年村委会召开群众大会并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对荒山重新承包,故认定至此两被告与村委会之间的荒山管理关系已经终止。故魏某、季某强行侵占并使用郁某、胡某承包的荒山的行为系侵权行为,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下达沛县人民法院(2012)盱桂民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魏某、季某停止侵占,归还承包地。

虽然这是对魏某、季某的判决,但对全体村民来说也是同样的。怎么办?是认了,还是继续申诉?

经过几天深思,村民们自发组织起来,决定选派代表一起上诉。2012112,魏某、季某在全体村民的支持下,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118,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齐站长指出:二轮土地承包不等于重新发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及管理情况》第二项的解释是,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开展的土地延包工作即二轮承包,简称延包”中办发[199716号文件明确规定,“延长家庭土地承包期是在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不能将原来的土地打乱重新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承包经营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这是法律和政策对二轮承包的实质性诠释,与分田到户的一轮承包,在意思上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沛县×村东山头土地系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X村原系洪山乡裂山村两个组(以下简称×组)合并而成。1981年实行生产责任制时,组东山上的耕地划分给组每人200平方米作为责任田;198396经沛县人民政府批准,该东山被列为绿化责任山,仍然归X组各家各户管理使用,有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林权证批准书和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组各农户林权证登记表为证(存于沛县档案馆)。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组对东山承包未作调整。目前X组陈某还有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书。以上事实说明,东山头的确已经由村民经营管理,当初的林权证是合法有效的。

另一方面,经原×村村委会会计袁某和组组长丁某证明,组东山头发包时没有召开群众会议,也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甚至连X组组长丁某都说不知道东山头已发包给他人,这说明村村委会与郁某、胡某于201091签订的“荒山开发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律师有理有据地辩论后,20121117,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郁某、胡某与×村村委会于201091签订的“荒山开发承包合同”从形式上获得了荒山承包经营权。而魏某、季某提供的证据证明1992年沛县颁发的林权证登记表以及同组村民陈某的林权证并没有载明承包期限,故可以认定魏某、季某(包括其所在小组的其他村民)对沛县1982年颁发的林权证所载明的责任山仍享有承包权。因林权证中登记的责任山面积包含在郁某、胡某获得的“荒山开发承包合同”的面积中,故郁某、胡某获得的荒山承包经营权与两上诉人对荒山享有的承包权相冲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可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双方对该土地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管理范围,故依法裁定: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2)盱桂民初字第0152号民事判决。

撤销了错误的判决书,不等于官司胜了,还得收集大量的证据证明“荒山开发承包合同”无效。齐站长针对郁某胡某提供的“荒山承包合同书”上面的七十六户农户的签名逐一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有二十五户农户承认是自己签的字,其中十一人称签字时郁某说包山开石头每吨将付给农户1~1.5元钱;而五十一户农户不认可签字,称是他人伪签。紧接着,齐站长又与原村支书促膝谈心,讲清了利害关系,最终原村支书承认会议记录是按照合同需要填写的根本没有召开过群众大会。在经过充分的调查,取得足够的证据之后,20121221,齐站长接受×组八十户村民的委托,代表他们将沛县×村村委会、郁某、胡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于201091签订的“荒山开发承包合同”无效。

沛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元月15日、311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八十户当事人齐聚沛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创下了沛县人民法院审判出席当事人最多的纪录。

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齐站长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东山头属于组农民集体所有,东山头上有组农户耕种多年的土地和农户栽植的意杨树,意杨树木现已长到67厘米粗,山头上还有100多亩集体野生林。被告×村村委会于201091日没有召开群众会议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只是让郁某到各家让村民自己签字,而且还存在伪签的嫌疑,在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擅自将组东山头发包给被告郁某、胡某,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应是无效合同。

法庭对齐站长有理有据的诉求表示赞同。不料,郁某又抛出了杀手辩称自己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而且合同签订已经超过一年,自己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开发,原告村民的请求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齐站长当庭指出:被告×村村委会于201091在×组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召开群众会议,没有进行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与被告郁某、胡某签订了“荒山开发承包合同”,并伪造农户签名。直到2012124郁某、胡某在雇挖机上山开挖荒山时,组村民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另据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盱桂民初字第0152号的第二页被告郁某、胡某的陈述记载,截至目前,被告郁某、胡某在组山上没有任何投入。原告×组村民从20123月起就开始上访,要求宣布三被告的合同无效,并同时将诉讼材料递交至人民法院。20121221,沛县人民法院开始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X组村民于20121月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没有超过一年,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013320,沛县人民法院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沛县×村村委会与郁某、胡某201091签订的荒山开发承包合同无效。

至此,在律师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八十户二百三十八名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回到自己手中。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05年以前,耕种土地必须交纳农业税及农村提留摊派,因而造成部分农民不愿意种地,不愿意承包土地,有的人就将应承包的土地不承包,或流转他人,以转嫁农业税和农村提留摊派。2003年,国家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实行粮食补贴制。2004年起,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附加,农业税费大幅降低。2005年彻底取消农业税,并且还实行土地补贴。受利益驱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越来越多,有的人想把原来不愿承包的土地要回来,有的流转的土地不再流转,有的抛荒的土地变成了香馍馍。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案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

本案中,东山头于198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到各家各户,第二轮承包时没有作调整,没有明确时限,而村委会在没有征得村民多数同意的情况下另行与其他人签订开发承包合同,有违法律法规,造成了被动。在律师律师的帮助下,经过调解、一审判决、上诉撤销、重新起诉,历时一年多,搜集的证据材料厚达1,最终八十户二百三十八名村民获得承包经营权。法律援助有效地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村民的一致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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