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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辩护人。接案后,本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和认真仔细的阅卷后,已经对案件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今天又依法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活动,在仔细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后,对本案案情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下面本辩护人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希望予以采纳:

一、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人的指控并无不当,且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直供认不讳,本辩护人对此指控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此次犯罪为初犯,在此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犯罪原因主要是法律观念淡薄,不懂法所致,相对于那种以此种犯罪为业的行为人而言,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尽管本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但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当公司的财务经理向其汇报此事时,其只是没有能够坚持应有的原则和立场。这与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将虚开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生存主要经济来源的犯罪行为有显著区别,属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在案发后,被告(公司)人积极、主动的补缴了所骗取的全部税款并缴纳了行政罚款,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降至最低,避免了国家的税收损失

五、当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发票犯罪时,立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节省了司法资源,使本案诉讼得以顺利进行。同时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非常好,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适用较轻的量刑足以达到刑罚的惩罚与教育并重,以教育和改造为主的刑事政策的目的。

六、由于本案被告人是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中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被判处实刑,公司将陷入混乱和动荡,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希望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量刑时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同时也具备减轻或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希望合议庭评议本案时能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减轻处罚被告人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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