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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办案心得

在接受该案委托后,通过会见和阅卷,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的情况下,制定出如下辩护思路:

一、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本案因犯罪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被告人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此案被告人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最少也要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如何能使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是辩护人面临的的一个巨大的难题和挑战。如何才能找出被告人存在的法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是辩护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此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案件结果,对被告人的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鉴于本案主要基于客观证据定罪的特征(无真实的购销业务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以骗取国家税款这类证据易查清、易认定)以及本案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应作有罪辩护。辩护人决定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制作起诉书之前交换意见时,辩护人将此辩护思路告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观察其态度和反应,如果取得其信任,得到其认可,辩护人便可以有重点的实施下一步辩护工作的安排事实证明,通过与公诉人的事前沟通和交流,取得了极好的效果:检察官认为自己受到了尊重和信任,自首被认定,减轻处罚意见被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变成了起诉书中的内容和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同样的意见,是出自律师之口还是出自公诉人之口,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及案件结果具有非同一般的作用和效果。实践中,如果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遭到公诉人的强烈反对,法官在是否采纳这些辩护意见时会非常慎重甚至有压力所以在接受委托后,无论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案件的承办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换意见都是非常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辩护人事前的沟通如果能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同的话,辩护已经成功了一半,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方面有点类似辩诉交易:取得信任(如无充分证据,轻易不要做无罪及变更罪名的辩护,因为那样做会使公诉人高度紧张,从而变的难以沟通,并富有攻击性),丢小保大,以退为进(对量刑轻重意义不大,而又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事实,要敢于认罪,以换取个好的认罪态度,变不利为有利;而对量刑轻重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而指控证据又不充分但公诉人态度非常坚决、敏感的犯罪情节,被告人最好不要自己直接做过多的辩解,而应由律师去辩护,以免公诉人迁怒于被告人,落得一个认罪态度不好或翻供的指控)。

三、基于上述基本案情,律师首先将工作重点放在争取为委托人取保候审上,因为能否取保候审,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中更能看出司法机关及具体承办人员对案件所持的态度。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后在判决时往往能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的效果,并进一步争取适用缓刑。如果取保候审得不到批准,也往往意味着司法机关认为案情重大或严重,应当或适用实刑的可能性较大而减轻或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较小。本案通讨律师与办案机关良好而有效的沟通,被告人最终被批准取保候审,这样就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由于本案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及犯罪人的情况下,电话通知被告人到警方接受讯问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司法实践中也常常仅作为坦白处理,往往很难被认定为自首。而坦白只是个从轻量刑的情节,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仍然要被处以最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几乎很难得到适用缓刑的机会,只有牢牢抓住自首这个情节,使自首成立,在三年以下量刑,才能适用轻处罚,并进而为提出适用缓刑创造机会和条件。律师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因为这是一个能使案件结果产生重大改变的情节。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意见终于被司法机关接受,作自首认定,至此,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向着预定的良好方向更近一步发展;

五、在大局已经基本确定的情况下,为了将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加以强化和巩固,通过给被告人分析案情和法律规定,确定在开庭时被告人本人以认罪和悔罪为主,尽量少作辩解,辩护主要由律师承担,这样有利于取得公诉人和法官的认可;

六、开庭时,一切按照预案进行,庭审十分顺利,效果良好,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向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认为如果没有律师提供的认真、细致、专业的法律帮助,就没有自己今天的自由,并表示要好好吸取深刻的教训,今后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一定要做个学法守法的好公民。

七、由于本案被告人是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中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被判处实刑,公司将陷入混乱和动荡,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如何在惩罚犯罪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取得一个较好的平衡,是摆在司法机关和律师面前的新课题,而本案判决则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因此,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目前,该公司在被告人的带领下,发展迅速,为当地税收也作出了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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