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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念创与魏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22民初4104号
原告:孙念创,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沛县。
被告:魏玉龙,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
原告孙念创与被告魏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念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玉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念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欠原告7万元,后三次换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付,特诉至法院。
魏玉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孙念创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借条,因被告魏玉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孙念创的庭审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部分认定如下:2010年前后,原告孙念创与孙念社、贾兴利、魏玉龙四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纺纱厂。2013年初,四人经结算散伙,被告魏玉龙应给付原告孙念社货物款95000元,当时魏玉龙写下欠条一张,内容:“欠条今欠孙念创现金柒万元整70000魏玉龙2017年3月9号”。欠条出具后,被告魏玉龙未偿付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魏玉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案中,原告孙念创与孙念社、贾兴利、魏玉龙于2013年就散伙事宜进行计算后,由被告魏玉龙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出具后被告魏玉龙未偿付欠款,故,对原告孙念创要求被告魏玉龙偿付欠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孙念创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被告魏玉龙负担(被告魏玉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安志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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