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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监护、护理引起的纠纷精神病人服药自杀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时间:2020-01-12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典型案例

200876日,董某因精神状况异常,被其家属送到某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经诊断,董某患精神分裂症。医生嘱咐对董某要“防消极、防意外防自杀”。在入院后,某精神病院未告知一第九章医疗侵权纠纷一董某的家属董某需要护理,双方也未签订病人需家属陪护的书面协议2008827日晚,董某病情发作,突然撞开值班护士办公室的门将办公室内用于环境卫生的84消毒液200毫升服下,经抢救无效死亡。董某的家属与某精神病院就董某死亡的责任承担问题发生争议,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精神病院赔偿因董某死亡造成的各项物质和精神损失10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精神病人董某闯入医务人员办公室服药自杀医疗机构应否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精神病院并不是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的设立要有严格的程序监护权的转移必须经当事人按法律途径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在本案中,精神病院并未与董某的家属达成监护委托协议,不能认为董某的监护权由其家属转移到了某精神病院。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权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遗嘱、抚养等重大经济活动。如果认为病人住院就自然地将其监护权转移给医院医院就要行使其监护职责,不仅不现实,也缺乏可行性。因为医院一旦承担入院病人的监护职责,除了要负病人的治疗、护理之外,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病人的民事事务。因此,妥善处理精神病人的监护权问题,一方面要以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任意理解和随意扩大;另一方面,还要从精神病院的具体情况来考虑。精神病院在收治精神病人的过程中,并不存在“监护权转移”的问题,只是医院对病人进行比较特殊的治疗和护理某精神病院对荒某并没有监护责任,董某的家属以某精神病院未尽到监护职责为由,要求某精神病院赔偿,缺乏依据。

本案中,某精神病院对董某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是构成医疗事故的首要条作在木案中,判定某精神病院是否应当水担某死亡的侵权赔偿责任,首先应当判定某精神病院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木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从本案的事实看,没有证据证明某精神病院在诊疗、护理的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惯例、规,未尽到医务人员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和职责的行为;董某由于精神病突发,破门闯入值班护士的办公室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意外事件,是医务人员无法预料,也无法预防的。因此,精神病院不存在过失,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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