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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实施家暴,法院会照顾女方权益吗

时间:2020-02-26    阅读

  您好,我和丈夫卢某是2010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5月登记结婚的。由于我们结婚时缺乏感情基础,在受教育程度、生活经历等方面也有较大差异,婚后的我们经常吵架。特别是2012年我生育一女之后,重男轻女的卢某对我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时常无缘无故的发脾气指责我,甚至有时候会动手打我我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想咨询一下法院分割财产时会怎么判决?会照顾我吗?

    沛县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看出,离婚时分割夫妻双方财产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以当事人的财产约定优先。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法院在财产分割上会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因此,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作为弱势群体,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对您进行适当照顾的。同时,如果您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的话,出于照顾儿童的目的考虑,也是会对您有所照顾的。另外,卢某动手打您属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那么他就属于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为无过错方的您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须注意的是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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