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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反悔的,起诉还管用吗

时间:2020-02-26    阅读

 您好,我和我的妻子贺某是2006年结婚的,婚后我们共同奋斗买了三套房子,都登记在我的名下。2016年我发现贺某与他人有染,遂决定与其离婚。贺某提出如果分给她两套房子,她就同意离婚。当时我为了尽快办理离婚手续,遂同意将两套房子给她,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办完离婚手续后,贺某一直催促我协助她办理过户登记。可是现在,我越想越后悔,明明过错在贺某,我应该得到两套房子才公平。我想问一下我们离婚后一年内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后悔的,我还能起诉吗?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沛县律师解答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  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都必须遵守。您的妻子虽然是过错方,但在离婚时您为了尽快与其离婚而签订的有关离婚协议,是出于您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况且协议的内容也不违反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你们之间的离婚协议当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部分是合法有效的,你们二人必须遵守您有义务配合贺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根据该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你们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将驳回您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  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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