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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贷款买的房子,离婚后房贷由谁偿还

时间:2020-02-26    阅读

沛县法律咨询

    您好,我和丈夫林某婚后育有一子,经过我们多年的共同奋斗,2012年在市中心分期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之后林某就到其他城市打拼,因我儿子上学问题,我和孩子并没有跟随他去外地。由于长时间两地分居,导致我们感情越来越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我们准备协议离婚。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婚后共同买的房屋,还有40万元房贷没有还清,应该由谁来还?

    沛县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该房屋购置于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是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未还清的房贷也就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需注意的是,你们二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您和林某之间是否另有约定,也不管你们之间有什么约定,但这种约定只对您二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并没有约束力。假设你们二人离婚后,该房屋由林某所得,如果他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您追偿。当然,您代替林某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可以向林某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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