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无家可归的,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吗
沛县法律咨询
我和巩某是2013年结的婚。巩某父母在婚前以巩某的名字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婚后,我们一直住在该房中。2016年3月开始,我们俩经常因琐事吵架,现在准备离婚。可是我婚后一直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没钱租住房屋,所以我请求巩某帮助我,让我继续居住在该房中,巩某却断然拒绝。请问,离婚时,我无家可归,巩某有义务帮助我吗?
沛县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第三款:“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您在离婚后无房可住,且没有经济收入,自然有权要求巩某以房屋居住权的形式给予帮助。法律如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有些离婚妇女虽然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了房屋的居住权,但在居住之时往往得不到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可以及尊重,甚至房屋的所有权人会对其恶言相向。所以,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您也可以要求巩某给予您一定的租房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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