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复原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沛县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2015年在部队受的伤,被认定为三级伤残后于2016年复员。当时,部队分别给我发放了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以及复员费。复原后,由于身体的缺陷以及其他原因,我与妻子争吵不断,决定离婚。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我的复员费以及伤残补助金之类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吗?
沛县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军人的财产大致可以做如下分类:(1)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这些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3)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对于军人的优待金、死亡抚恤金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您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而发放到您名下的复员费,将以你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发放到您名下的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七十岁与您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比如说您20岁入伍,结婚10年,复员时获得复员费30万元。那么年平均值=30万元÷(70岁-20岁)=0.6万1年。复员费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10年×0.6万1年=6万元。那么,离婚时您的妻子一般能从30万元复员费中分得3万元,另27万元属于您的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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