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购买的基金、股票等如何分割
沛县法律咨询
您好,我和丈夫尹某准备离婚。对于其他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我们都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于尹某向其所在公司购买的员工内部股票怎么分割产生分歧:尹某认为,该股票现在没有上市,无法确定市值,应该按当时的购买价计算;可是,都知道该股票虽然没有上市,但现在的价值肯定已经高于购买时的价格,我认为应该按份额分割。为此我们达不成一致意见,我准备起诉离婚。我想先咨询一下,离婚时,基金、股票应该如何分割?
沛县知名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于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价值难以确定,且这些有价证券财产性权利的具体价值处于经常变动的不确定状态,造成了分割的难度。如果你们争议的股票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由于这种股权可以自由转让,所以离婚时可以直接对所持股份进行分割。但是,由于你们争议的股票还未上市,法院在审理时,会尽量争取让你们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你们自行决定。另外如果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但可以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在此,还要提醒您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是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其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