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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一例

时间:2014-06-27  【转载】       阅读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A,女,19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沛县XX

B诉答辩人A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本案所涉轿车系由沛县XX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给被告使用,因此,与原告之间是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答辩人与沛县XX汽车租赁服务部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仅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原告系涉案车辆车主,即使本案车辆在原告交由沛县XX汽车租赁服务部对外租赁期间发生损害,那么原告也只能起诉沛县XX汽车租赁服务部。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中B将答辩人列为被告系确定主体错误。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二、原告车辆是否损坏与答辩人无因果关系。

答辩人从沛县XX汽车租赁服务部承租车辆后仅使用一天,当天在县内短距离正常驾驶,答辩人已有三年驾龄,并非新手上路,在答辩人驾驶过程并没有发生任何故障及损坏,后因孔庄道路封堵无法通行,就将车停在那里去吃晚饭,第二天就将车钥匙交还给沛县XX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该服务部工作人员检查,该车辆一切正常,认可并接收该车辆。事实上在答辩人使用期间车辆未发生任何损坏。车辆验收归还后发生的损坏,并非答辩人所为,与答辩人无关。

三、原告的起诉书中的“事实“违反了日常经验法则。

假设本案所涉车辆在原告使用期间发生严重损坏则:

第一,沛县XX汽车租赁服务部当时不会接受归还的车辆。

第二,在汽车出现拉缸等严重损坏的情况下,不能正常行驶,应有相关拖车记录,而事实上是由XX汽车租赁服务部工作人员将车正常开走。

第三,从时间看,原告会当即告知答辩人损害情况,而不会在答辩人归还车辆事隔多天后再告知答辩人车辆损坏。

第四,原告应会同答辩人核实车辆受损情况并共同送去维修,而不会在答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告知答辩人该车辆已维修。

第五,如果XX公司所出租的本案车辆完好,在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正常短距离行驶不会发生重大损坏,而答辩人正常使用当天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因此,原告的起诉违反了已知事实与日常经验法则,违反了正常的生活逻辑,是不可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违反了已知事实与日常经验法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答辩人: A

                              0一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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