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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成功辩护闫某非法经营烟草案判缓刑不关押

时间:2015-07-28   作者:段文超律师  【原创】       阅读
成功辩护闫某非法经营烟草案判缓刑不关押
摘要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男。2013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1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段文超,沛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3)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广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及其辩护人
文章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云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2013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1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文超,沛县律师事务所。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3)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广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及其辩护人颜世军、段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上半年至2013年1月,被告人闫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徐州市多家烟酒店陆续大量收购烟草部门统配销售的苏烟、红杉树、南京等十几个品牌规格的卷烟后,以送货上门、现金结算的方式,加价销售给其他一些烟酒店、便利超市,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
2013年1月21日,徐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部门和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闫某某租用的徐州市鼓楼区沈场村某号出租房内,当场查获被告人闫某某存放的共计15个品种、422条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4538元。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被告人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无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证人彭某某、杜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韩某某、许某某、孟某某、李某的证言,烟草专卖局书面证明,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徐州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举报记录表,立案报告表,扣押物品照片,江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徐州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及所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证人辨认笔录及所附辨认照片,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无前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闫某某的犯罪情节,本院对其平时表现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 杰
人民陪审员  贺卫平
人民陪审员  孙 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遆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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