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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能否鉴定胎儿的性别

时间:2019-06-14   作者:沛县律师  【转载】       阅读

    张凯和郭丽是一对新婚夫妇,二人最近特别高兴,为不久前郭丽到医院体检被告知已怀孕,现在郭丽已有近五个月的身孕。由于张凯是张家的四代单传,因此家里上下都对郭丽怀孕万分关注,盼其为张家生男孩延续香火,但郭丽和张凯只能生一胎,郭丽为此感到压力很大听说B超可以鉴定胎儿性别,郭丽想去做B超先鉴定下胎儿性别再做进一步打算。

那么,产前能否鉴定胎儿的性别呢?性别鉴定

沛县律师解析:

    现在仍然有部分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很多人选择做B超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孩子这对国家的人口性别比例等很多方面产生了恶劣影响,因此国家明令禁止产前鉴定胎儿性别。所以,本案例中郭丽应当用法律和情理说服张家人,而不是盲目听从,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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