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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上门的货物途中损坏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19-06-20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20139月开学之初,魏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台式电脑,打算大学期间使用,当时开箱验完货确定一切正常以后,魏某付清了款项。该商场有“送货上门”的售后服务,于是约定第二天由该商场把电脑送到魏某的宿舍。谁知,第二天魏某收到电脑,电脑已被摔坏。原来送货车在送货途中为避让一辆小车紧急刹车,导致电脑碰撞损坏,魏某遂要求商场换货。但商场认为魏某在商场验完货,并付了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至于货物离开商场后的风险就应该由魏某自行承担,因此,商场拒绝换货。timg (6).jpg

那么,魏某有没有权利要求退货呢?

现在,为了促进销售及方便顾客,不少商场会推出送货到家的服务,但是商品在送货途中所遭遇的风险在所难免。商场认为送货上门是免费的,不承担责任,而顾客则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运输,不存在过错也不应该承担风险。对于此种情况,我国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明确商品的风险负担以支付为分界线,交会后,风险由商家转移至消费者,即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未经交付,所有权并不转移,所有人应当承担所有物的所有风险。

在本案中,魏某付款之后,商家并没有将电脑交给魏某。商场与魏某并没有关于所有权转移的特殊约定,所以在电脑运输到魏某宿舍并交付给魏某之前,电脑的损害风险应该由商场负担。因此,魏某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商场换货。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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