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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泄露患者信息 患者如何维权

时间:2020-01-12   作者:沛县知名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典型案例

20105月初,李某开始到当地一妇幼保健医院进行孕期检查。不料5月底,她就开始陆续接到许多骚扰电话:有推销保胎药品的、有推销产前保健的,还有提供为婴儿剃胎毛服务的,以及推销婴幼儿胎教服务的。

她感觉不胜其烦。20101月,李某顺利生下儿子后,各种推销婴幼儿用品和服务的电话更是不分昼夜地打来,这严重扰乱了她的正常生活使得她长期头痛和失眠,治疗花费近万元。李某很快得知电话号码是医院泄露出去的,为甚至有推销员提醒自己记得产后42天回医院做检查。李某不知道,对于医院的这种泄密行为她又能追究其什么责任呢?

案例分析

刚出产房门,奶粉推销员就上门了;刚诊断出某病症,声称对症的药品厂家就打来电话类似的营销让人不堪其扰,而厂家如此高的“命中率”则源于医院相关人员的泄密行为。他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甚至去做出卖患者信息的生意。

我国法律规定,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最基本、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医师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此案中,该妇幼保健医院擅自将李某孕产信息与电话号码提供给他人,不但违反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并且对李某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医院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需要履行的一系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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