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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不给退如何维权

时间:2020-01-13   作者:沛县知名律师整理    阅读

典型案例

旅客曹某201133日在某火车站购买了一张甲地至乙地的火车票,票价110元,开车时间20113514:22分,并注明“在三日内到有效”。曹某因家中有急事不能成行,于3514:30到某火车站退票,火车站工作人员以“车已开走”为由拒不退票。后曹某对该车票重新进行了签证,并再次向火车站提出了退票要求,火车站对改签过的车票再次拒绝退票。于是曹某以某火车站的上级法人单位某铁路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铁路局返还票款110元,赔偿经济损失200元。

某铁路局称,曹某在20113514:22分后提出改签车票的请求,由于是对运输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且在有效期内提出,承运人自然予以同意。而曹某对改签后的车票提出退票,是对变更后的运输合同的解除,由于曹某没有在双方所约定的时间内提出,曹某已丧失了解除权,承运人有权拒退。

案例分析

本案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在无法退票的情况下,谁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首先,曹某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签订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回合同第十生活消费纠纷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将车票交付给曹某之时,即与承运人成立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在本案中,曹某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签订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该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此本案中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铁路运输企业对曹某的车票予以改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性质属于对运输合同的变更。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曹某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签订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未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因此铁路运输企业对曹某的车票予以改签系合同的变更且属有效变更,应受法律保护。

再次,曹某要求铁路运输企业退票,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主张解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该退票规定是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向铁路旅客发出的解除合同的要约,由于该规定已经在铁路运输企业的车站售票大厅明确予以公示且广为人知,曹某在购买车票时对该规定已经明知也明确予以接受,因此其法律实质就是在曹某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约定了曹某解除合同的条件。从该规定的内容来看,这条规定应属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有着诸多不同,如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和不可变更性格式条款承诺的无奈性等,因而在解释格式条款时,除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外,还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特殊规则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曹某手持经铁路运输部门改签过后的车票在发站开车前行使自己解除合同的权利,铁路运输部门则认为改签过后的车票不能适用该退票条件很显然双方就该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这样在该条款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解释原则,应当作出不利于铁路运输部门一方的解释。铁路旅客属于消费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度讲该规定也是予铁路旅客解除合同的权利。铁路运输企业对曹某的车票予以改签时,铁路运输企业并未明确向曹某作出撤销该要约的意思表示,曹某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签订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经过依法变更后,曹某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约定的曹某解除合同的条件并没有发生变更,因此该要约对铁路运输企业仍然具有约束力,由于曹某手持改签后的车票要求铁路运输企业退票是在发站开车前,符合退票的规定,因此曹某在履行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后,曹某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签订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自该通知到达铁路运输企业时解除。但曹某应该按照该退票规定交纳必要的退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八条,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2.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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