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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精神病史骗领结婚证的婚姻是否有效
时间:2019-07-07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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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2005年8月,经人介绍,石某认识了萧某。二人在2005年10月登记结婚。石某婚后一直没有发病,萧某也一直没有发现石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2006年10月,萧某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
2006年12月,萧某与石某发生了一次争吵。这件事致使石某的间歇性精神病再次发作,而且病情日渐严重。2007年1月,萧某带石某到北京看病,这才知道石某有精神病史。2010年5月,萧某找到石某,要求与其离婚,石某坚决不同意。
那么,像萧某与石某的这种情况,法院能否判决他们离婚呢?下面沛县律师网为您进行相关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无效。本案中,石某在结婚前便患有精神病,但向萧某隐瞒了该事实,并在石某父母的操办下进行了结婚登记。而且婚后经过3年多的治疗,石某的精神病并未治愈,符合上述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所以,萧某与石某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
现在,萧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非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所以,法院无法支持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当中,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所以,虽然萧某起诉离婚,但法院在对石某的精神病病情进行核实属实后,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萧某和石某,并依职权宣告萧某与石某的婚姻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