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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 出资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时间:2019-07-12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邓某,男,吕某,女,两个人大学期间开始恋爱。200716,邓某和吕某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因为两个人的单位都没有为二人解决住房问题,于是他们共同租房居住。

邓某的父母拿出辛苦攒下的80万元,吕某的父母拿出40万元,为小两口凑齐了购房首付款120万元。20079月,邓某和吕某终于实现了独有住房的心愿。20094月,邓某和吕某决定离婚,但是他们在房产的处理上不能达成统一的意见。邓某认为,购买房子的钱,大部分都是他的父母出的,所以房子应该归他所有,而且两个人还要还他父母的80万元。吕某认为,房子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要还邓某父母的钱,那她父母的钱也得还。共同财产

那么,邓某父母出资的80万元和吕某父母出资的40万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该房屋是否属于邓某和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沛县知名律师为您进行解析如下:

男女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由于父母是出于自愿资助儿女买房,不要回报,而且实际给付完毕,所以,父母的出资行为是赠与行为并非民间借贷行为。有争议的是,该赠与行为是赠与给自己子女,还是赠与给自己子女及其配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除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赠与的对象决定了房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出资时很少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其赠与对象,于是当赠与对象不明时该与行为的对象如何确定非常重要。

对此,我国的司法解释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基于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父母在双方婚后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通常情况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归双方所有,除非一方能够证明是对己方的单方赠与。

第二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所涉及的情形,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出资是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屋是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款购房,无论登记男方或女方名下,父母的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屋由子女按各自父母出资的份额按份共有。对于父母并非出全款购房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作出上述规定的理由是,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该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邓某和吕某二人婚后所购买,中邓某父母出资80万元,吕某父母出资40万元,各自的出资份额为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所以该房屋由邓某和吕某按份共有,其中邓某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吕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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