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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还能否要求分割

时间:2019-07-12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祝某,男,唐某,女,二人于1995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678登记结婚。2005年,祝某开始在另一城市包养情妇李某,并用其与唐某的共同财产为李某购买一辆价值25万元的马自达六轿车。所有权证登记在祝某名下20064月,唐某到法院起诉与祝某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唐某并不知道祝某曾用夫妻共同财产为李某买车的情况,而祝某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也对此事只字未提。

后来,法院判决准许祝某与唐某离婚,并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因唐某不知道祝某私自买车的事,法院也无法查实该轿车的存在,所以对该轿车没有进行分割。20088月,李某停放马自达6轿车的车库着火,该车被彻底烧毁,经保险理赔后得到保险赔偿金16万元。与此同时,唐某从祝某的一个朋友处得知祝某曾为李某买车的事。

那么,唐某该如何就马自达6轿车主张权利呢?

祝某在与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其与唐某的共同财产为李某购买一辆马自达6轿车,并登记在祝某名下,所以,该马自达6轿车是祝某与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唐某有权利主张分割。但像本案中的情况,即离婚时唐某并不知道该财产的存在,而是在离婚两年多之后才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她是否还有权利伸张呢?

针对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时对某项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情的一方在离婚后再次请求分割其在离婚时未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唐某应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马自达6轿车。此时,又有一个问题,即现在唐某与祝某已离婚两年多,她到法院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呢?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该两年诉讼时效并非从离婚之次日起算,而是从被隐瞒一方发现该共同财产之次日计算。并且通过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通常的两年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此处的起算仅仅是从权利人发现之次日起算,并保护权利人“应当知道”的情形,这种规定对于被隐瞒一方的保护力度更大。所以唐某在知道马自达6轿车之次日两年内主张分割该轿车均不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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