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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较多的非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吗

时间:2019-07-14   作者:沛县继承律师  【转载】       阅读

村民张某的邻居王大爷,老伴几年前就去世了儿子在城里结了婚,很少回家。看到老人很孤单,生活很艰难,张某于是主动照料老人的生活,每天和妻子帮助老人洗衣、打扫房间,一日三餐还都让王大爷在自己家吃饭,如同对待自己的亲生父亲一般。王大爷生病了,也是张某一家在医院照料并承担医药费,乡亲们都说张某比王大爷的亲儿子还要亲呢。王大爷去世以后,他在城里的儿子回到村里,想要把老人留下的半亩田、两间房子以及家具等都卖掉,但是村民们都说,这些年一直是张某在照料王大爷,遗产中也该有张某的份儿。但是王大爷的儿子却说自己是王大爷的儿子,是唯一的继承人,而张某只不过是一个外人,根本就没有资格分遗产。那么,张某到底有没有权利分得王大爷的遗产呢,他应该怎么办呢?沛县继承律师解答如下:

张某主动照料无人照顾的王大爷,可以分得其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本案例中,尽管张某不是王大爷的亲人,但是多年来一直主动赡养老人,在精力、物力、财力方面等都付出了很多。张某虽然不是继承人,但是由于对王大爷扶养较多,属于“对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因此,“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张某有权利得到王大爷的遗产。在分得遗产的份额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实际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因此,并不是说王大爷的儿子是法定继承人就一定可以多分,张某不是继承人就一定少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张某对王大爷的赡养比较多,而王大爷的儿子几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分得遗产的份额可以多于王大爷的儿子。

至于王大爷的儿子对张某分得遗产一事有争议,张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张某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而且是在遗产处理之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实际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两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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