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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时间:2019-07-14   作者:沛县律师 段文超  【转载】       阅读

龙处长在市委某部门工作,著有《政治球力论》一书并出版发行获得2万元稿酬。后来龙处长到台湾某大学进行考察交流,在途中不幸因公殉职。龙处长有一套自己的住房,有8万元存款和一个唐朝的瓷器花瓶,生前还曾向保险公司投了死亡险,但是没有指定受益人。龙处长去世后,政府还为龙处长的家属发了抚恤金5000元。龙处长的母亲早年就已过世,妻子也已经去世,父亲今年76岁;龙处长的一个女儿已经结婚在外地,还有一个儿子在读大学,和龙处长住在一起。现在三个人都要求继承龙处长的住房8万元存款、瓷器花瓶、《政治球力论》一书的著作权、保险金以及抚恤金。那么,这六项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龙处长的住房、8万元存款、瓷器花瓶、保险金、《政治球力论》一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包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项内容。人身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能作为继承的对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也就是说只有龙处长的2万元稿酬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保险金分为两种情况: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和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公民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将取得保险赔偿金,这是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如果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所得的保险金就属于投保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龙处长生前所投的死亡险,由于没有指定受益人,因此作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以被继承。

至于死亡抚恤金,其属于死者所在单位向死者生前扶养抚养或赡养的人发放的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费用,这并不是发给死者的,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本案中,龙处长的女儿结婚在外地,只有龙处长的父亲和儿子受龙处长的赡养和抚养所以死亡抚恤金只能分给龙处长的父亲和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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