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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打骂父母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时间:2019-07-14   作者:沛县继承纠纷律师  【转载】       阅读

吴大爷的老伴去世早,他把独生子养育成人,为了不影响儿子的成长,也始终没有再婚。现在儿子已经结婚生子,在市里购置了新的房产吴大爷本想着和儿子住在一起。谁知,儿子一直让他住在农村老家,很少回来看望他,即使来,是对吴大爷冷言冷语。吴大爷没有经济来源,又年老体弱不能劳动,常常没有饭吃,生病了,子也从来不找医生看。乡亲、村委会多次给吴大爷的儿子打电话要求他照顾老人,但儿子就是不听,变本加厉地虐待打骂老人。老人去世后,儿子回来要求处置老人留下的房子、电器家具等,但是村委会认为他虐待老人,没有资格继承,这些财产应该归村委会。那么,吴大爷的儿子到底有没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吴大爷的儿子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父亲不管不顾,造成父亲生活困难,衣食不保,应认定为遗弃被继承人,而且又虐待、打骂老人,情节严重,则也理应丧失继承权。

至于如何确认吴大爷的儿子是否丧失继承权应该由法院依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而其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权利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如果吴大爷的儿子被确认丧失继承权:则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吴大爷的儿子是吴大爷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同时吴大爷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被确认丧失继承权以后,遗产应收归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仿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权或依法被剥夺了继承权的,其应继份应当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或被剥夺了继承权的人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应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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