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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送人收养后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时间:2019-07-14   作者: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转载】       阅读

小正的伯伯膝下无子,小正三岁的时候由爷爷把小正过继给他的伯伯做养子,并且办理了收养手续。小正的生父一直不愿意,但是碍于父命难违以及顾及家族的情面,才不得已而为之。好在两家住得很近,小正的生父母一直从生活上对小正继续照顾,小正也对自己的生父母很是关怀。小正长大成人后,做了一名普通的油漆工人,靠着微薄的工资养家糊口,赡养年迈的养父母,家庭负担很是沉重。而就在此时他唯一的同胞弟弟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小正的生父母考虑到自家已无子女,想让小正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自己的父母子女关系,以便将来能够继承自家的遗产。但小正感念养父母这么多年的养育之恩,实不忍抛弃他们,然而他又有疑问,如果不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是不是就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呢?下面沛县继承律师就该问题向大家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关系依法成立以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即被已成立的收养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所取代,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被送养人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同时也不承担赡养生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小正无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例中,小正不想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同时又想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可以采取以下两个办法:一是在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同时,其生父母也给予了必要的扶助的,可以作为酌分遗产人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二是小正的生父母可以立遗嘱将财产赠与小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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