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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需要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时间:2019-07-16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王女士所在甲公司系一家北京的快递公司,代理日本某品牌化妆品的配送,经债务人李先生介绍认识广州一家快递公司乙,三方当时约定:甲公司将客户预订的化妆日用品从北京发往上海,乙公司收到货后,根据订单地址将客户所需的产品送到客户手中并收取货款,再将代收货款汇到北京。自20061月至6月,乙公司先后将代收货款共450余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给债务人李先生,但李先生仅返还甲公司230万元,尚欠甲公司货款220多万元。李先生已于20067月因病去世,其名下有四套房屋,其配偶、女儿及父母继承了他的遗产,但不愿承担还款义务。甲公司负责人问:李先生的家人是否应该归还该笔债务?

李先生的家人应该替李先生偿还其生前所欠债务。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还规定: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为此,李先生的妻子、女儿及父母均是李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在李先生去世后,已经继承了李先生名下的所有房产,且李先生拥有的四套房产价远大于对外所欠的债务,所以李先生妻子、女儿及父母在继承了李先生财产的同时,理应共同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李先生生前所欠王女士所在甲公司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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