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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有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是否需要赔偿

时间:2019-07-31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阅读

2019年五一节日期间,某商场举行让利酬宾活动。当地居民乔某在某商场购物时获赠电饭煲一只。在使用该电饭煲煮饭时,因电饭煲漏电将乔某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乔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场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委托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该电饭煲进行检验,结果是该电饭煲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煲外壳带电,为质量不合格商品。

本案是消费者购物时获赠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并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损害而引发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赠品有质量问题并导致受赠人损害,赠送该商品的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分清商场向消费者赠送电饭煲的行为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1)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2)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有如下特征: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不必有相应的给付。(2)赠与合同是单方合同。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物的权利,而赠与人只负有无偿交付赠与物的义务。(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见表示一致起成立。

“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某商场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由于该商场提供的赠品——电饭煲质量不合格,导致乔某在使用过程中,因电饭煲漏电被电击伤致残,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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