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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洪救灾的认捐款能否反悔

时间:2019-07-31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阅读

20197月,某市遭遇百年不遇的暴雨、洪水。某电视台举办抗洪救灾义演,动员社会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这是企业做广告的好机会,遂协同其他股东商定,决定在演出晚会上举牌捐献。在电视台举办的抗洪救灾义演晚会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晚会现场,代表公司认捐20万元。此后,抗洪救灾的募集单位每次打电话给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以其经济发生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并以书面形式表明撤销捐献,于是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道德的企业利用救灾义演活动打广告,举牌认捐,事后又以种种理由推脱赠与,本案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例。

本案涉及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赠与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两种基本类型:1)任意撤销权;(2)法定撤销权。两种撤销权的共同之处在于:两种撤销权都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权利而非受赠人的权利均能产生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但这二者之间也有严格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时间上来讲,任意撤销权仅存在于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物的权利尚未转移之时。如赠与物的权利已转移,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存在于赠与合同的始终,不论赠与物的权利是否转移,如具备撤销的法定条件,赠与人就可以行使其撤销权。(2)从条件上来讲,任意撤销只需要当事人有撤销的意思表示即可;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则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赠与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的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可,才能达成赠与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3)法定撤销有除斥期间一年的限制,即赠与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限,赠与人即不享有撤销权。任意撤销只要赠与物未交付,不论赠与合同形成时间多长,赠与人均享有撤销权。(4)从后果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产生的结果为赠与合同不再行,标的物不再交付。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产生的结果为:如标的物尚未交付,则不再交付;如赠与物已交付,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与人返还赠与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合同的情况加以区分。由于普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不赠的选择权在于赠与人,受赠人只能等待赠与人的交付行为,而不能采取积极的行动催促赠与人尽快履行合同。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没有撤销权,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也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即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结合本案,即募集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即交付赠与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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