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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2019-08-27   作者:沛县律师    阅读

刘某于2007629日到某物业公司从事物业客服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了试用期聘用协议。该协议约定刘某的试用期从2007629日起至2007728日止。试用期内刘某的月工资为1050元。物业公司在每月5日支付刘某上个月的工资。该聘用协议约定聘用期间刘某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200776日物业公司以刘某违反公司着装规定,口头通知与刘某解除试用期协议。并于200779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刘某邮寄了解除试用期协议的通知书。刘某于200776日离开公司,后于2007710日到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①物业公司支付其2007629日至76日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元;②提前终止合同支付赔偿金5250元。2007822日,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①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2007629日至200776日的工资301.15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050元。②驳回刘某的其他申诉请求。物业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以刘某违反公司着装规定为由,要求判令不予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1050元。

在本案审理中,主要涉及的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依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刘某违反了公司的着装规定为由解除与刘某的聘用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刘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物业公司解除与刘某的聘用协议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的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刘某也同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七章劳关系纠纷此应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也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升(团)明重Y飞重(三)责任的劳动者要看清这四种情况,以便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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