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研究 >> 民事研究 >> 劳动纠纷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应顺延
详细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应顺延

时间:2019-08-27   作者:沛县劳动纠纷律师    阅读

王某于20095月与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105月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公司决定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这时王某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两个月,遂向公司提出自己已经怀孕,公司不能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到自然终止,不存在续订和顺延的问题。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向沛县律师咨询如何维权。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而不能因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与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就本案来说:首先,王某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仅是因为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并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合同解除。其次,既然王某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况,王某又有怀孕的事实则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因此,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对于维护女职工权益的问题,沛县知名律师给用人单位提出几点建议:

1)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将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合同期限顺延至期满。

2)由于“三期”原因延续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还是以书面通知延续呢?又存在何种风险呢?因“三期”原因而延续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基于劳资双方均具有顺延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延续为法定延续,是用人单位不得不履行的法定责任。因此,由于“三期”原因而延续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只需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劳动者送达,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三期”结束,并要求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收确认,而不必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三期”期满之日终止,会被认定为签订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三期”期满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3)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调整女职工劳动报酬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因此,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原因还是单位原因造成工作岗位调动,“三期”女职工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当然,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那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与出勤天数相挂钩的全勤奖金,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工作业绩、出勤天数予以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7-9636-9160
- 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网站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