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研究 >> 民事研究 >> 劳动纠纷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是否应补足差额
详细内容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是否应补足差额

时间:2019-08-27   作者:沛县劳动律师    阅读

闫某于201071日到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工作期间,公司约定某的每月工资为800元。2011531日公司辞退了闫某闫某为此向律师咨询如何维权。经过了解案情,律师认为,在职期间,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闫某的劳动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补足差额。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单方辞退闫某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11610日闫某向某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201071日至2011531日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支付201071日至2011531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沛县知名律师分析如下:本案是由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引发的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改)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39)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就本案来说:首先,201071日至010123日期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960元,据此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闫某最低工资差额960元。其次,201111日至2011531日期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160元, 据此北京某设备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闫某最低工资差额1160元。

最后,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注意政府最低工资最新标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关注最低工资标准的最新规定,每年通常会在71日前后公布最低工资调整标准。 

2)注意及时调整薪资标准。各个用人单位的管理可能会存在差异,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可能整齐划一。但是,要保证贯彻落实,可以在当月补足差额,也可以在事后一次性补足差额。总而言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注意留存证据。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4)注意不拖欠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的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7-9636-9160
- 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网站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