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研究 >> 民事研究 >> 人身侵权 >>未成年人掉进采砂水坑溺亡 责任如何划分
详细内容

未成年人掉进采砂水坑溺亡 责任如何划分

时间:2019-09-16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阅读

范菜是荣小学四年级学生,10岁某日晚,范共放学后到近的河里游泳,河道内有采砂作亚后留下的深永坑。范果在游凉的过程中进水玩、不幸水身亡,经查,该水坑是采砂人张菜的采砂船作业后留下的,作业现玩置安全标志及安全措施。范燕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旁或者通上挖坑、修线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么明显标怎和能取安全造成他人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贵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纳安装地下设等,没有设置明显志和取安全措华造成人害的施人应当承担仪权责任。容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的,应当乐担f任即“地面施T致人损出的赔位责任”、从该法律条文的义义解该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告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省通过上从小挖坑修绣地下设等作业的施工人。(2)彼告违反设正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的注意义务。(3)原告受损出(4)被告违反注意义务之不作为与京告所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张某在河道采砂但是其采砂行为导致河道的自然况改变,形成了较深的水坑,对附近居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险。张某违反了在公共所“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指应“这一注意义务,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范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轻设权人的炎任范菜已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其对到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河中游泳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而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行监护职,保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仅要保护其子女的身体健,买门的日常生活.而且要保护他们的人身权益免侵害并引导他们远离危险。因此医空当扭相应的民事责任。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7-9636-9160
- 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网站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