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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并发症 医疗机构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19-12-15   作者:沛县知名律师    阅读

典型案例

梁某于201112月在丈夫石某陪同下到市中心医院待产,并于20121月经阴道分娩生下男婴石小某。在生产的过程中发生难产。石小某出生后即发现左上肢肌力差,左腕下垂。经专家会诊,诊断其左臂丛神经麻痹。石某夫妇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患儿左臂丛神经损伤为产时处理不当所致,构成三级医疗事故。市中心医院对鉴定不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该产妇骨盆测量属于正常范围,胎儿估计中等大小,医院采取阴道分娩方式正确,产程处理未违反医疗常规,产时发生肩难产并导致新生婴儿左臂丛神经麻痹属于分娩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石某夫妇不服鉴定,以石小某的名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中心医院赔偿损失1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市中心医院在为梁某接产的过程中有操作不当的过错,这种过错可以导致石小某左臂丛神经麻痹。但由于肩难产发生率低,难以预测,发生后必须尽快解除,否则易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可以免除市中心医院的部分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并发症,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手术并发症包括两种: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医院在为病人进行手术治疗后,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并发症。不同的手术发生不同部位、不同系统的并发症,如切口感染、疼痛、裂开;手术后出血;肺不张,肺水肿,肺栓塞,休克肺;路感染;急性胃扩张,以及各种手术时的切口创伤性损伤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属于医疗事故的排除事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地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患儿石小某左臂丛神经损伤为产时处理不当所致,构成三级医疗事故。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该产妇骨盆测量属于正常范围,胎儿估计中等大小,医院采取阴道分娩方式正确,产程处理未违反医疗常规,产发生肩难产并导致新生儿左臂丛神经麻痹属于分娩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市中心医院在为梁某接产的过程中有操作不当的过错,这种过错可以导致石小某左臂丛神经麻痹但由于肩难产发生率低,难以预测,发生后必须尽快解除,否则易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可以免除市中心的部分责任。上述几种鉴定意见大相径庭,但对梁某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肩难产这一事实的认定是一致的。目前的医学研究表明,肩难产发生后引发的并发症和处理过程中操作不当均可以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而接产操作不当则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市中心医院在为梁某接产的过程中确有操作不当之处,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结合目前的医学理论和临床实务看,肩难产的发生原因和发生机理并不完全清楚要完全预防是不可能的。对于肩难产,目前还缺乏成熟的处理经验,而一旦发生肩难产,如果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均可能造成胎儿严重并发症,甚至造成胎儿窒息、死亡等严重后果。因此,市中心医院医护人员在胎儿发生肩难产的紧急情况下,本着抢救的目的,让胎儿尽快娩出的做法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市中心医院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向石小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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