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研究 >> 民事研究 >> 医疗纠纷 >>在两家医院输血查出感染艾滋病如何分责
详细内容

在两家医院输血查出感染艾滋病如何分责

时间:2019-12-15   作者:沛县医疗律师  【转载】       阅读

典型案例

袁某系一未成年少女,一日因患病到区医院接受治疗,医院随即对其作出输血的决定。医院从血库立即调来了袁某所需要的A型血液1000ml之后,因病情一直未见好转,袁某又转入区中医院,这家医院也对袁某输了1000ml的血液并且血液是由两个不同的中心血库提供的,可是几个月之后,袁某被查出有艾滋病,系输血所致于是,袁某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便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医院共同赔偿其80万元的治疗费及其他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家医院都举证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格按照操作规范行事,并不存在过错,但是两家医院却不能举证自己所提供的血液没有问题。

案例分析

我国目前对血液制品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纵观新老医疗事故条例,以及血液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输血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规定甚少,使案件审理无法可依。加之各个省市对血液制品的相关规定各不相同,也使得相似案子的判决结果各种各样。

袁某的艾滋病有可能是在区医院治疗时输血所致,也有可能是在区中医院治疗时输血所致,但是两家医院却不能举证自己的输血行为和悲者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不能排除两家中心血库在血液的采集和管理方面存在过。但是,该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医院和患者之间存在的医患关系,一个是医院和血库存在的血液制品使川关系;和血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若对两家医院的责任划分不公,对血库责任定性不明,法律的公平性就得不到体现,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护。

就举证责任的划分来说。目前对诸如丙F、艾滋病等流行病学的调查和研究并不清楚,也就是说在专家都无法肯定是如何传播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更容易证明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而患者只能证明损害与被告人的输血行为有关,而无法确定被告人的输血行为与患丙肝、艾滋病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示连带责任。”若是多家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输血的话,且不能举证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应该认定为共同侵权,由两家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从公平原则的适用角度来看,若两家医疗机构中一家能够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关系的,那么这一家医疗机构可以不承担责任,另一家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若两家机构都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医疗过错关系的,应该适用公平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即按照公平的原则对相关医疗机构的责任进行划分。因为在输血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受害者的损失往往很大,况且受害者又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医疗机构即使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也应按照公平原则对受害者做出一定的䃼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受害者可以选择要求医疗机构或者血液生产提供机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87-9636-9160
- 法律咨询
扫一扫,关注网站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