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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遗留纱布在体内 医院如何赔偿

时间:2019-12-15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阅读

典型案例

19986月,郭某因左侧股骨上段肿瘤久治不愈,住进区医院骨科治疗。19987月,区医院为郭某做肿瘤切除及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手术后伤口一直未愈合。郭某于199811月出院。199812月,郭某因伤口长期不能愈合,住进市中心医院,经检查发现左髋部有异物,取出后见异物为纱布块。之后郭某于19992月出院。郭某在区医院住院期间共花医疗费229187.43元,其个人支付34695.84元,其余费用由郭某单位负担。在市中心医院处医疗费20724.18元,郭某自行负担1500元,其余费用仍由郭某单位负担。郭某另支付护理费4686元,交通费110元,并曾外购药品及营养品,做中医治疗经鉴定:郭某左髋关节的功能丧失40%,构成残疾,不能恢复到正常状态,郭某在施行左髋关节人工置换术后,手术伤口长期不愈,经一第儿医疗权纠纷一检查发现有纱布存留,纱布对其术后恢复的影响,应考虑是造成残疾的主要原因,为此郭某支付鉴定费1000元。

19995月,郭某起诉至当地基层法院,请求判决区医院返还医疗货229187.43元,偿出院后医药费104125.82元、将来医疗费40万元、营养费8827.10元,护理费38160元、交费110元、鉴定费1000元,给付伤残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货100万元。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区医院应承扣赔偿责任是没有疑问的争议问题之一是郭某能否要求区医院退还医疗费。

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治疗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患者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医院为患者完成一定的治疗行为,如手术等。郭某到区医院处治病,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某支付医疗费用是基于此医疗合同,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区医院,应为郭某提供相应的医疗劳务。但在区医院做手术过程中医院将纱布残留于郭某内,致郭某受损害,此种行为,在法律上形成了两种责任:一方面,区医院未按双方医疗合同的约定为郭某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劳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区医院因过失将纱布残留于郭某体内,致郭某身体受损害致残,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上通常所说的违约与侵权相竞合。对此,郭某可以任选其一而为诉讼,但不能既主张侵权,又主张违约,因为区医院实际上是做了一种行为(将纱布残留于郭某体内产生的是一种结果(致郭某身体伤残),只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重叠在法律上可以被认识为是两种行为,在事实上仍是一种行为,只是郭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侵权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区医院请求赔偿。此案中,从郭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来看,并不能看出其到底是要求区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米审理的。这样郭某要求区医院退还医疗费就不应支持,因为此部分医疗费的给付是基于郭某在区医院间的医疗合同,并非区医院之侵权行为给郭某造成的损害,即使没有区医院的侵权行为,此部分医疗费郭某亦应给付所以郭某支付此部分医疗费与区医院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得要求返还。值得考虑的是,郭某给付区医院的医疗费中,因区医院的侵权行为致使郭某手术后在恢复期之外仍继续住院休养所多付出的部分属于区医院给郭某造成的损失,郭某可以请求区医院赔偿。

此案中还有一个问题,对于郭某单位为郭某支付的医疗费问题,郭某可不可以向区医院主张求偿,也值得探讨。其实,郭某因伤口长期不愈进行治疗的花费,应属于区医院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郭某当然有权向区医院求偿,在此部分医疗费为邻某单位负之情况下,不能认为因此就免除了区医院的侵权责任,因为郭某单位并无替区医院负担赔偿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郭某向区医院的求偿此部分医疗费的权利因此面转山某单位来行使。另外,在我国国单位的职工享有公费医疗等待遇,因其工资相对较低,因此郭某单位为郭某负医疗费,这是郭某作为国营单位的职工所应享有的待遇,是以其为位提供的劳务为代价的,不应认为郭某受损害后得到公费负担的医疗费是一种纯收益而折抵其损尖,而且相对于则产而人身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任何赔偿都不能认为是人身损害的具体量化,也不能予以折抵,这正是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区别之处。

综上所述,郭某要求返还其给付区医院的医疗费不应支持,区医院应负担的赔偿范围还应包括郭某单位支付的郭某在市中心医院处的医疗费和郭某给付区医院的医疗费中在郭某手术后恢复期之外仍继续住院休养所付出的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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