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实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作者: 沛县律师整理 【 转载 】 2019-06-27

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项就是证明对象要成为证明对象的事项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与案件有关,在诉讼中有意义;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除了前面所说的免证事实以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一切主张,都有用证据证明的责任。那么这些主张具体包括哪些呢?下面由沛县律师为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解答:

1)事实,具体包括实体法律事实和程序法律事实。实体法律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登记、合同签订)当事人之间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合同变更),当事人之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合同解除、离婚登记、收养关系的解除),妨碍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如权利或义务主体丧失行为能力不可抗力的发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等(如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在具体案件中,作为证明对象的事项往往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的,然后再根据被告的抗辩对其予以补充和调整。打官司的过程中涉及的事实虽然并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但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程序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能够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比如,当事人是否适格关系到当事人是否能参加诉讼;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关系到受诉法院能否对该案件进行审判某一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回避情形关系到该审判人员是否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当事人耽误上诉期间是否有正当理由关系到当事人上诉权能否继续行使等。

也就是说,不论什么事实,只要是能影响到诉讼结果并有证明的必要性的,对其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都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对其予以证明,以求得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

2)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在审判案件的时候,法官作为专业市判人员有义务了解国内法律。但是对于外国法、地方性法规,法官则未必了解,法官的专业素质也不要求法官了解外国法和所有地方性法规。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的时候,也需要对其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该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的存在及内容。

3)经验法则。这指的是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经验法则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中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离不开对经验法则的运用对于日常生活领域内的经验法则,一般人都能知道,此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某些专门知识领域内的经验法则却是一般人所不能了解的,因此在运用的时候,需要此类专门知识领域内的经验法则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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