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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时间:2019-06-18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校车凤凰小学是一所山村小学,由于上学路途远,学校购买了一辆14座的客车将其改装为校车,每次搭载数十名学生在山间小路上行驶。对此,家长们都很担忧,于是向有关部门咨询校车的相关事宜。

那么,关于校车有什么具体规定吗?下面由沛县律师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关于校车的配备。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学校也可以自行配备校车。但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关于校车的使用。

我国对校车采取的是许可使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取得许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法律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关于校车驾驶员。

我国法律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关于校车通行。

根据我国规定,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涵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修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千米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千米。

关于校车安全。

根据我国规定,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法条链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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