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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受教育权如何保障

时间:2019-06-18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每到一年开学季,让自己的孩子去哪里上学,成为很多进城务工人员发愁的难题。有数据显示,我国进城农民工的数量超过2亿,他们的背后是多达1400万的随迁子女,每8个城镇儿童中就有一个是流动儿童。这些孩子能否在城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顺利融入城市文化,关乎社会和谐、教育公平。如何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这个庞大群体的受教育权,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下面由沛县律师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款,北京市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市流动人口中凡随父母来京,年龄在6至15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少年)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流动儿童、少年中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当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并已取得暂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本市中小学借读,接受义务教育。受教育权

国家和地方出台多项政策法规保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受教育权。如若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却遭学校拒绝,外来务工人员应与当地教育行部门协调解决子女受教育权的问题。在该案中,小杨的孩子作为公民,根据宪法应享有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其次,虽然小杨孩子的户口在河南老家,但其父亲在北京工作8年,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北京为其监护人的工作和居住地。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办法》,小杨的孩子在北京上学,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不能以户口为由进行拒绝。具体操作及需履行的程序可参见《办法》第六条。因此,如若学校拒绝接受小杨的子女入学,小杨可报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法条链接

《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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