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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服学校处理决定如何主张权利

时间:2019-06-18   作者:沛县律师整理  【转载】       阅读

刘某是某外国语大学大四的学生。刘某在食堂打饭时因为一点小事与石某发生争执。晚上石某带着五六个人准备要教训刘某的时候被学校发现,因老师及时制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学校认为石某是这起打架事件的策划者,由于此事在学生中产生了不良影响,故对刘某和石某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刘某、石某及其家长都认为处分过重,产生了异议。1560862088510008.jpg

那么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该如何主张权利呢?下面由沛县律师为您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类似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往往处于弱势一方,面对掌握话语权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往往无所适从,这不利于对学生权利特别是受教育权的维护。高校面对管理难题,也往往难以作出公平适当的处理。教育部于2005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既保障学校自主处分权的行使,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依法申诉的权利。在该案中,按照上述规定,该外国语大学应当对刘某和石某的行为作出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处理,而不能随意作出开除的决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提出的申诉。而刘某和石某对学校勒令退学的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刘某和石某。若二人对复查决定仍存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相关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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